2021年1月1日開始,隨著民法典正式實施,引發社會熱議的“離婚冷靜期”也將落地施行。近日,民政部印發《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
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在“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只要不同意離婚,等于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只能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
《民法典》中“婚姻編”的修改可謂亮點頻頻,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都將是熱點問題。
一、冷靜期制度
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可考查點為離婚冷靜期時間以及離婚冷靜期滿后的效力。
二、新增可撤銷婚姻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除了結婚實質條件中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將結婚時有禁婚疾病且婚后未痊愈情形從無效婚姻中刪除;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的規定,即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可考查點為有嚴重疾病下的婚姻效力,即為可撤銷,而非無效。
三、修改可撤銷婚姻起算點
現行婚姻法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時間的起算點修改為“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進一步明確了起算點,為司法實踐提供依據。
可考查點為新起算點以及結合案例形式,計算是否具有撤銷權。
四、新增離婚法定情形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婚姻法規定的五種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情形基礎上,新增了一款法定離婚情形,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可考查點為與現行法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法院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做區分。
《民法典》實施在即,關注新聞,聯系修改亮點,絕對是把握法律知識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