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15時08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通過。《民法典》的通過,意味著在2021年1月1日其正式實施后,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同時,在今后的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典》也將變為考試熱點,那么今天,小編就將《民法典》中較為熱點的話題“居住權”進行基礎梳理,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進行新考點的學習。
一、概念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是用益物權。
1.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或遺囑的方式設立。
2.居住權人只能占有、使用該住宅,不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
3.居住權是用益物權中的一種。
二、設立
(一)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日常生活中,房產糾紛一直是一個熱點話題。由于房屋所涉及到的經濟價值較大,為了盡可能避免糾紛發生時“有理說不清”的情況,因此規定書面合同的內容。
(二)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的設立,不僅能使老人“老有所居”,同時也可以令老人“老有所養”。如何理解“老有所居”和“老有所養”呢。比如:張三把自己的房子過戶給甲銀行,但是約定為張三在該房屋上設立居住權一直到其去世,在此期間,甲銀行每月須支付給張三6000元的生活費,直至張三去世后,該房屋所有權就由甲銀行取得。
(三)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可以設立在房屋之上,但如果在設立居住權之后,房屋發生了買賣,那如何保障居住權的實現呢?為了保護居住權的實現,《民法典》規定,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經過登記,居住權人在書面合同的保障之下,又披上一身鎧甲,為自己的權利“正名”。比如,張三在自己的房屋上為李四設立了居住權,讓李四在該房屋中無償居住15年,之后,張三將房屋賣于第三人王二,那么問題來了:王二是否能要求居住權人李四搬離房屋?答案當然是不能!李四的居住權經過登記,不僅證明了自己有權居住,同時,第三人王二在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也會明確知道該房屋有居住權人。如此,無論是對哪一方權利人,都將更有力的保護其權利。
三、人身專屬性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是居住權人專屬的一項權利,一般情況下,該權利不得轉予他人。比如,張三在自己的房屋上為李四設立20年的居住權,李四不可以將自己享有的居住權轉送給王二,也不可以將居住權作為遺產的一部分,在其死后由其繼承人居住。但是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可以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起居住,這是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體現。
四、消滅
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經過對居住權概念、設立、消滅等內容的講解,相信各位同學已經基本掌握了該知識點,希望在遇到此知識點的題目時,大家可以迎刃而解。